讓環保官司從“無門”變“有門”
   ——解碼最高法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 
      新華社北京7月3日電(新華社記者鄒偉、楊維漢、吳晶晶)3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宣佈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此次最高司法機關成立專門審判機構,意味著未來公眾打環保官司,從立案到審判執行的過程將更為順暢。
      環保訴訟遭遇“玻璃牆”
      公益組織提起環保訴訟時,往往在立案初期就遭遇“誰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難題。而公民對污染提起民事訴訟,也常常在立案時就被法院駁回。
      “去年,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共向法院提起8起環保公益訴訟。有的法院不收訴狀,有的收了訴狀沒回音,還有的收了訴狀但裁定駁回。”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馬勇說,法院認為,沒有法律對民訴法規定的“有關機關和有關組織”--原告主體資格進行具體規定。所以,訴訟的結果很不好。
      還有網友反映,今年發生蘭州水污染事件,當地居民曾向法院提起訴訟,但被法院以訴訟主體不符合要求為由拒絕受理。
      一方面是環保訴訟遭遇“玻璃牆”,而另一方面,中基層法院成立的環保法庭卻“乏案可審、無米下鍋”。
      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2011年至2013年,全國法院受理的涉及環境資源類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年均不足3萬件。這個數字比起全國法院年立案1100多萬件,確實比例很低。
      專家指出,環保公益訴訟在我國是新生事物,在訴權、訴訟模式、舉證鑒定、訴訟費用等方面制度還不完善。民事訴訟法和新修訂的環保法雖然規定了一些條款,但還很原則,給法院的具體司法操作帶來難度。
      同時,污染企業往往是地方的利稅大戶,法院也會面臨地方政府的壓力。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說,環保案件起訴難、審理難、舉證難、判決難、執行難,群眾看到打官司很難,也就失去了訴訟的積極性。
      案件“立不了”問題如何破解?
      “現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有了專門的機構、工作人員,無論是受理生態環保案件,還是出台司法解釋、指導意見,都將對環保案件的審理、訴訟渠道的暢通,起到巨大推動作用。”馬勇說。
      面對困境和難題,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台文件,指導各級法院的環保審判。最高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首任庭長鄭學林說:“我們目前重點研究解決的,就是暢通環境公益訴權渠道。該立案的一定要立案,符合法定條件的,法院就不能拒之門外。”
      鄭學林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將在貴州、江蘇等省開展環保公益訴訟試點。隨著最高法院大力推進環保案件審判,案件“立不了”、法院“無米下鍋”的情況一定會改觀。
      環保公益訴訟關涉社會公共利益,加之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具有即時性、緊迫性和不可逆性等特點,決定了其審理程序有別於普通的民事訴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導文件規定,對審理案件需要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證據原告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法院可以依職權調取。
      王燦發說,環保案件取證難,公民個人、民間組織的力量有限。而由法院出面調取證據,力度加大,便於解決“取證難”。這對排污者也是一個壓力。總之,有了環保法庭,環境案件審理會更順暢,也促使企業守法。
      鄭學林介紹,我們還探索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加大對原告的司法救助。同時,對原告勝訴的案件,被告對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師費、調查費用、鑒定費用、評估費用,統統都要由被告來承擔,這樣可以加大對被告的懲罰力度,增加其污染環境的成本。
      改變“上游污染、下游受害”的局面
      環境污染往往造成“上游污染、下游受害”的局面。王燦發說,比如河流、大氣等很多污染是跨區域的,如果僅在一地審理,難以保證公平公正。因為無論在上游或者下游法院審理,都會難以令人信服。所以,涉及流域、區域的環境案件審理,應該跨區域、流域。
      “由於生態系統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水、空氣等環境因素具有流動性,而目前環境監管、資源利用是以行政區劃為界限,行政權力配置與生態系統相割裂的衝突,導致跨行政區劃污染不易得到有效的解決。”鄭學林說。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探索設立以流域等生態系統或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實行對環境資源案件的集中管轄,有效審理跨行政區劃污染等案件。”專家表示,這符合當前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
      同時,辦理環境案件也不單是環保部門或者法院一家的事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推動建立公檢法和環保部門的聯動機制。“只有環保部門執法單位和環保警察、環保檢察、環保法庭一起發揮合力,才能使違法企業心存畏懼。”馬勇說。  (原標題:解碼最高法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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